一、資本充足率計算和監管要求
商業銀行總資本包括核心一級資本、其他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計算各級資本和扣除項,并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各級資本充足率:
資本充足率=(總資本-對應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00%
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對應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00%
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核心一級資本-對應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00%
二、各層次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
1、巴塞爾協議Ⅲ監管標準
核心一級資本 | 一級資本 | 總資本 | |
最低資本要求 | 4.5 | 6 | 8 |
儲備資本要求 | 2.5 | ||
最低資本要求+儲備資本要求 | 7 | 8.5 | 10.5 |
逆周期資本要求 | 0~2.5 | ||
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 | 1~3.5 |
2、《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監管標準
核心一級資本 | 一級資本 | 總資本 | |
最低資本要求 | 5 | 6 | 8 |
儲備資本要求 | 2.5 | ||
最低資本要求+儲備資本要求 | 7.5 | 8.5 | 10.5 |
逆周期資本要求 | 0~2.5 | ||
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 | 1 |
2013年1月1日,《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正式施行后,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不得低于11.5%和10.5%。
三、資本充足率影響因素和管理策略
1、資本充足率影響因素
(1)持有資本的數量(資本充足率計算公式的分子)
(2)面臨的實際風險水平(資本充足率計算公式的分母)
2、資本充足率管理策略
(1)增加資本-分子對策:增加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
①一級資本的來源最常用的方式是發行普通股和提高留存利潤。除上述方式外,銀行還可以采取發行優先股來補充一級資本,但應符合監管規定的一級資本工具合格標準。
②二級資本主要來源于超額貸款損失準備、次級債券、可轉換債券等。
(2)降低總的風險加權資產-分母對策
總體的思路是降低風險加權資產的總量,包括分別降低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資本,要縮小整體的風險加權資產,主要采用兩種措施:
①降低規模(很少采用)
②調整結構(調整資產結構,減少風險權重較高的資產,增加風險權重較低的資產)
三、儲備資本要求和逆周期資本要求
1、儲備資本建立在最低資本充足率的基礎上,應由核心一級資本來滿足,比例為2.5%。
2、商業銀行應在最低資本要求和儲備資本要求之上計提逆周期資本,逆周期資本要求為風險加權資產的0~2.5%。
四、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
1、我國國內系統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為風險加權資產的1%,由核心一級資本滿足。
2、若國內銀行被認定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所使用的附加資本按照巴塞爾委員會發布的《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方法及其附加資本要求》規定為1%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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